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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问题研究(第四节)/许建添(12)
1、 没有查明来源或来源不明的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道听途说、街谈巷议、捕风捉影、主观臆测而形成的传来证据。
2、 发现传来证据可能错误、遗漏、不合乎常规或存在矛盾时,必须经过查证核对,排除矛盾后,才能使用。如果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不得采用。
3、 应尽量收集和运用传播环节较少,传播环节对证据价值影响小的传来证据。
4、 只有在原始证据的收集和提取确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查证属实传来证据定案。
(未完)
注释及参考文献:
[1]陈一云著:《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3页;2000年二版,第114页。
[2]随着证据法学理论的发展,传统的诉讼证明概念与现代的诉讼证明原理越来越不协调。参见吴宏耀、魏晓娜著:《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3]参见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4]参见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5]拉丁文和英文解释分别引自薛波主编:《英汉法律词典》第891页和《法律英汉辞典》,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第627页。转引自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6]相关内容可参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3页。
[7]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8]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196页。
[9]参见陈志兴:《论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载《社科纵横》,2005年第4期。
[10]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11]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页。
[12]参见宋世杰著:《证据学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18页~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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