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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问题研究(第五节)/许建添(4)
本案中,李婆婆对在犯罪现场所看到的事情的陈述,属于亲眼目睹案件的证人所作的证言,是该案的原始证据。但由于证人本身主观方面的因素,导致其事后对案件事实有部分的遗忘,对案件的侦破不利。其子薛非提供的作为传来证据的证言,对李婆婆第二次陈述案情遗忘的部分作了补充,实质上是对李婆婆第一次陈述这个原始证据起了固定作用。这对侦破案件,证实犯罪的主要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案例四:疑案探讨
【案情介绍】[1]
  2002年7、8月间,南通A公司多次从上海B公司(B公司取得了在中国独家使用某国际品牌注册的权利并有权授权生产及专营该品牌)购得某品牌茄克108件。之后,A公司又自行组织生产,委托江苏地区多家生产商分别生产该品牌同款茄克、销售商标、服装标识等,共生产标有该品牌注册商标的茄克1017件,并销售(销售金额达90多万元)。该案由B公司控告而案发。
现在A公司提供合同复印件一份,内容为:A公司于2002年8月4日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某品牌茄克1030件,价格为每件350元。合同最后一条即第11条内容为“甲方B公司不能如期交货,乙方A公司有权自行组织生产并使用该品牌商标”,该条有添加痕迹,合同下方还有被圈掉的“待下同签”字样,A公司解释以上涂改添加是经B公司同意并当其面修改的。
之所以自行组织生产,A公司称在2002年8月22日,向B公司3.5交付万元定金后,B公司要求提高价格,A公司未同意,B公司即拒绝再供货。而此前A公司已与第三方就该批服装签订了销售合同,因此才依据授权条款自行组织生产。
而B公司称,合同上的涂改添加并未经其同意,且协议本身是草签,并非正式合同,A公司并未支付定金,3.5万元是A公司的购货款,有B公司提供的成品发货清单及银行汇票复印件证实。且称并无提高价格的情况。
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合同原件。
【问题】
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2、 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能否作为无罪证据适用?
【评析】
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是传来证据。因为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即这个“合同复印件”是在合同原件的基础上经过复印而生成的。案件事实真正的发生过程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这过程产生的合同原件才是原始证据。
2、 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能否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是本案的分歧之处。[2]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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