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孙德国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
孙德国
内容提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司法民主价值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初价值,主要在于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有利于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有利于进行法制教育。司法工具价值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在于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本文在论证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基础上,分析了当前阻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实现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和看法。(全文共10271字)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价值 司法民主 司法工具
问题 完善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被人们视为宪政民主的象征。由于诉讼文化及诉讼制度的差异,目前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可分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Jury)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Assessor)两大类型。我国的陪审制度即人民陪审员制度(People assessor system),实质上属于参审制,是指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全国人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再一次肯定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价值。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蕴涵
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雅典和罗马共和国,在形成之初它是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出现的,尽管当时的国家正处于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之下,但由于民主共和国政体的建立,司法领域的民主气氛也随之高涨,为防止法官专横,反映民意的陪审制度便应运而生。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曾经指出:“将陪审团仅仅看成是一种司法机构,乃是看待事物的相当狭隘的观点,因为它虽然对诉讼的结局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对社会命运本身却产生大得多的影响。陪审团因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应当始终从这种观点对它做出评价”。 由此可见,陪审制度首先应该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它的建立之初是为了让公众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而设立的。我们论证陪审制度的价值也应从这两方面着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成型于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案件就是为了更快而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便于揭露反动阶级的罪恶面目,有利于团结群众,维护巩固革命政权。“当时的人民陪审制度,与其说是一种审判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政治制度更确切。” 下面笔者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就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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