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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孙德国(2)
(一)司法民主价值(内在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是指陪审制度在维护公众的民主权利方面的价值,它是陪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所追求的初始价值,或者说是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它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民主是陪审制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方式,是陪审制的核心,民主贯穿于陪审制始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人民主权理论就是要求由人民分享国家权力,而司法权力也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理应当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来分享。人民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司法活动,直接感受到参与了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是真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使人民真正感到当家作主的内容和乐趣。” 正如1956年出版的《新建设》的报道,辽宁凤城县的一位农民激动地说:”我下了半辈子的庄稼地,在旧社会,别说到法院工作,就是走到法院的门口,连屋里瞅都不敢瞅。这回去陪审,和法院干部平起平坐,吃饭睡觉都在一起,法庭的事,都由我们共同研究,一点没有两样的地方,真是当家作主啦。” 人民陪审员制度调动了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司法民主被视为实行陪审制度的正当化理由,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象征和宣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制是防止法官官僚化,司法民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民主理念在司法中的具体落实。也正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
2、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监督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
监督是陪审制实现的保障。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保障,失去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国家审判权也不例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对司法权力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直接参与司法过程中,可以对司法权行使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如果一名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一般要三思而后行。 一位法官对陪审员陪审这样表述:“感到不仅双方当事人的眼睛在注视着我,旁听群众的眼睛在注视着我,而且陪审员的眼睛也在注视着我,这是一种无声的监督。”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在具体的个案中参加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法庭审理的全过程,相对于其他公民而言,更容易发现问题,由于人民陪审员与法院的利害关系不大,他们也更容易在司法审判中揭露自己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从而更容易防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搞“暗箱操作”,“陪审员代表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本身就是强化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基础力量何源泉。” 这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必然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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