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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之选择/叶知年(6)
公示公信力以权利的正确性推定为逻辑起点。对于不动产登记,只要登记存在,法律就推定与登记内容相应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动产的占有或交付同样具有权利的推定力。公示的公信力重在保护第三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能够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公示瑕疵确实存在,而且自己对于公示的瑕疵并无过错,对公示的公信力仍不产生影响,第三人仍可以公示的正确性推定和自己对于公示的瑕疵不知情而获得保护。
(三)公示公信原则之评析
从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角度考量,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起到了巨大积极作用,只要具备了物权的公示方法,就推定具备该公示方法的“物权人”有其所表彰的权利。公示的公信力旨在通过赋予基于信赖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善意第三人以物权变动的效力,来解决物权变动中公示之物权的权利瑕疵问题,保护了动态的交易安全,促进了交易繁荣。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除了具备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积极作用外,还具备物权变动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其他制度所没有的优点或弥补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其他制度所无法弥补的缺陷:
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所涉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不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更主要的作用体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范围比善意取得制度宽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仅以动产为限,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第三人若再以不知不动产之权利状态为理由予以抗辩已不可能。而公示公信制度则不仅可以保护动产交易的第三人,而且对不动产交易的第三人亦可以同样予以保护。
2、与善意取得制度把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第三人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的标准不同,公示公信原则以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占有)这一客观事实作为标准,即前者为主观善意标准,后者为客观善意标准。善意取得制度以 动产为限以第三人举证证明自己的主观善意为条件使其保护自己的物权,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合理性颇受质疑。而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其优点则至为明显在司法实践中易操作,最大可能的起到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作用。
3、公示公信原则避免产生大量无法受到保护的第三人的可能性。公示公信原则排除了仅凭当事人意思即可引起物权变动的可能性,物权变动,必须有公示之形式,使物权的实质状态与公示形式相一致,使第三人可以通过物权的外化形式判断物权的权利状态,从而避免了债权意思主义中多重买卖产生众多善意第三人的可能性。在多重买卖中的大量第三人,其中只有个别第三人凭借占有之事实和善意取得制度可获得保护,而对其他第三人则保护不周。公示公信原则下避免了大量第三人产生的可能性,而一旦出现了第三人,该第三人只须凭借公示的公信力即可获得保护,对第三人利益保护较善意取得制度更为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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