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朱晓东(6)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规制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但也要以补充市场机制为原则,以保障公司自治为目的,这一点应成为政府规制的范围和界限。当然,“政府干预的最佳范围在哪里的问题永远也不会解决”。[7]政府规制公司的具体范围只能综合考虑,因地因时制宜。就现在我国来说,政府的主要任务仍应是扩大自治,减少强制,放松管制。
注释:
[1]萨缪尔逊等《经济学》(上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
[2]江平《公司法与商事企业的改革与完善》(五),《中国律师》1999年第6期。
[3]张德霖《法与市场经济——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角探讨》,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页。
[4]米德《混合经济》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5]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前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6]凯恩斯,《预言与劝说》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7]萨缪尔逊等《经济学》(上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82页。
作者简介: 朱晓东(1977、9—— ),男,河北馆陶县人,河北经贸大学20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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