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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自办案件程序的规范/李伟(3)
  (二)调查。案件调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暂行规定》关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收集、调取证据。在这方面,工商所和县级工商局没有什么区别。但如果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经县级工商局局长批准,并以县级工商局的名义实施。
  (三)核审。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卷交由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法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六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核审,并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后报所长批准。如果法制工作人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所长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告知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由于工商所权限所限,不存在听证的问题。
  (五)执行。《暂行规定》第五章对行政处罚的执行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工商所可以按照该章办理。但为了强化对工商所的管理,对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对有关物品的处理,应当由工商所报经县级工商局同意。
  (六)复议。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所在《条例》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其派出工商局是行政复议机关。
  (七)诉讼。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经复议维持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所是被告;经复议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工商所被作为被告被起诉的,派出工商局应当加强对工商所的指导,积极应诉。
  三、办案文书的使用
  无论是国家工商总局还是省工商局制定的办案文书格式,都是在以县级以上工商机关为办案单位的基础上来制定的,因此部分文书不能适用于工商所,有必要根据工商所的实际需要在原文书格式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如立案审批表,就可不要办案机构的意见栏,留法制人员审查意见栏和所长意见栏,处罚决定审批表亦同。还有其他部分文书也需要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修改,以免工商所在使用中在文书上进行涂划,影响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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