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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之法律保护/迟菲(5)
1999年1月,HR354提案出台。目前,由于各方利益的竞横,美国的数据库保护仍在努力之中。
(四)其他国家的数据库法律保护
目前,大多数国家依然依照版权法保护独创性的数据库,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无明确法律保护。英国《1997版权和资料库权利》条例规定了两层保护方式。对独创性数据库,采用版权保护,对非独创性数据库,则采用特别权利保护。此外,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级地区仅对独创性数据库给予保护,对非独创性数据库却无明文规定。
(五)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1990年9月7日颁布了《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可见,我国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范围极窄,仅限于对已有“作品”的集合进行保护。著作权法公布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同数据库有关的诉讼,在这些诉讼中,数据库也被分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组成的数据库与不具独创性的非作品数据库。在语言所,商务印书馆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中,由于原告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在文字编排、分析、筛选、综合、提炼、概括且每一条释义均具备独创性。因而,《现代汉语词典》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知道,《现代汉语词典》是将现代汉语词语的释义以一定方式进行编排,以便于大家进行查询的集合,因此,现代汉语词典符合数据库的定义。对于《殃代汉语词典》来说,每一个词语的解释都存在另一层次的著作权。当然,这些著作权有些可以找到创作者,有些找不到,创作者大都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每一条词语的注释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要求,从而《现代汉语词典》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而在阳光数据公司诉霸才数据公司违反合同转发其汇编的综合交易行情信息一案中,上海霸才公司违反合同,直接转发了北京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信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信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了编排具有独创性,但其涉及的商品期货,证券交易信息不属于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擅自转载其电视节目单一案中,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务独创性。因此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由以上三案例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又对具备独创性,且数据库内容为“作品”的数据库给予法律保护。但上述案例同时也说明,我国司法实践肯定了数据库开发者需进行体力及财力的投资,必须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在力的投资,必须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在阳光公司诉霸才公司一案中,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阳光公司法律救济。在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一案中,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民事侵权原则保护了广西广播电视报的合法权益。可见,我国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进行了十分有益的努力。但是,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立法的空向,使得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适用法律出现了不同。因此,尽快对数据库法律保护进行立法或就现行法律作出修改、补充、解释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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