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迟菲(6)

三、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一)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条件
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我国法院多依据公平原则出发,但对于什么样的数据库进行保护?其保护条件是什么?并不清晰的定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保障,法律保护力度适合社会发展,则法律起到了真正的作用,如果法律保护力度不足或过度,都有会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确定数据库保护的条件是十分重要的。依据民法原理及不正当竞争原则,对数据库提供版权外的保护的一个最基本条件为权利人需对数据库进行投资。
法律保护任何人的劳动投资不受他人的非法占有。因此,对于数据库权利人来说,其对数据库的开发进行了投资,应当从投资中得到回报,否则,有皆民法的公平原则。反之如果对数据库权利人的投资不进行法律保护,则对于“盗用者”不说,他可以近可于零的成本取得权利人投资的成果,从而同权利人进行竞争。这两方面是以导致无人对数据库进行开发,从而阻碍社会的发展。
但是,如果对无人投资的数据库也进行法律保护,一样会产生阻碍社会发展的后果。因为,信息作为人类的财富,其流通速度越大,成本越低必将给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如对所有的信息集合进行保护,无疑会增大人类社会信息流通的成本,从而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
因此,只有权利人进行了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才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实质性投应包括资金、人力、物力及其他资源的投入。
(二)数据库持别保护的主体内容
1、保护的主体
数据库的开发工作量大,通常由众我工作人员或借助一些系统,仪器得以开发。由于数据库是一些信息的集合,因此,对于不符合你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来说,仍分为两类,既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与具有独创性,但内容不属于作品的数据库两种。对于下具独创性的数据库,其数据库权利的主体应为投资人。如整个数据库由一人或几人出资,雇用其他人,租用或购买有关设备完成的,数据库权利人应为出资的一人或几人,被雇用人及出租人由于为其投入获得了对价从而不享有权利。但如果有人提供了人力劳动或提供 了设备、方法、技术而未收取报酬,则这些人因其对数据库的投入也应为权利人。
对于具有独创性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来说,其主体问题较为复杂,对于数据库结构的设计人来说,由于其设计行为构成了智力投入、其理应成为权利人,而实际投资人也应成为权利人,因此,对于这类数据库,权利主体应为设计人与投资人。
2、保护的内容
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来说,其权利的内容应包括使用权,标明权利人身份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其中使用权包括复制、改编、调取、利用、出售、出租、转让等权能。同时,权利人应有权在数据库上标明权利人身份,并可就数据库的使用获取报酬。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