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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与BT:天使还是怪兽?/黎广军(4)

4.6 BOO (Build-Own-Operate 建设-拥有-经营)
投资人拥有项目所有权和自主经营权,特许期满后不转让项目资产,但要交还政府土地。这种方式引用了PPP的公营事业私有化概念,适用于投资回收期长、市场化程度高的项目,例如固体废物处理设施。

4.7 BO (Build-Operate建设-经营) 和BL (Build-Lease 建设-租赁)
BO 和 BL 项目无须象 BOT 和 BLT 项目那样转让给政府,但受政府严格监管。1997年,土耳其颁布了BO法 (土耳其法律 No. 4283),主要用于发电厂,特许期可长达49年;2005年颁布了BL法 (土耳其法律 No.5396),主要用于卫生部门租用私人设施,特许期可长达49年。此外,出租车、巴士也属于BO项目。

4.8 BT (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
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交给政府,政府以项目的经营收益还款,详见下文阐述。

4.9 政府的金股(Golden Share)
有些国家规定,对于投资人拥有自主经营权的项目和公营事业私有化项目,政府拥有“金股”,可一票否决项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以保护公共利益。[1] 例如2000年约旦《私有化法》(Privatization Law) 第4.条IV款定义了BOT、BTO、BOOT、BOO方式,第14条定义了金股(见www.epc.gov.jo/law.html)。

4.10 BOT体系的公有-私有程度
图1表示BOT体系主要方式的公有-私有程度,其中BOO的私有化和市场化的程度最高而公有化程度最低,BT反之。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特征,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BT BTL BTO BLT BOT BOOT BO BOO
公有 ┴──┴——┴——┴—─┴─—┴─—┴─—┴ 私有

图1 BOT体系的公有-私有程度


5 民间融资公共基础设施的形式

5.1 公有公营
在公有制和希望由政府控制某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一个由政府控制或控股的法人公司来拥有和经营该项目,并可发行公司股票或债券,以吸收民间资金并引入民间监督机制。公营部门还可将部分运营和维修活动分包给私营部门,以提高效率和效益。BT、BTL方式也是公有公营。

5.2 公有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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