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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与BT:天使还是怪兽?/黎广军(5)
政府拥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或控股权,并授权私人实体在一段时间内使用和经营该项目。此类项目可以是现成的 (例如CAO方式),也可以是由私人实体专门建造的 (例如BTO方式)。

5.3 私有私营
私人实体拥有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但所有权可能随着特许期结束而转移给政府 (例如BOT、BOOT方式),并且,所有权可能是永久的而经营权却是有期限的 (例如BO、BOO方式)。

5.4 私有公营
政府有偿使用私人实体现有的或专门建造的设施,例如BLT (建设-租赁-转让) 和BL方式。

6 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转让-经营-转让) 方式

有些学者提出了TOT方式,这值得商榷,因为,BOT的术语“T”(Transfer) 指无偿转让所有权,并且:
(1) 如果TOT是指政府将现有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经营,特许期满后所有权再无偿转让给政府,这就违反了逻辑“同一律”,因为前后两个“T”的定义不完全相同。这种方式其实应称为 POT (Purchase-Operate-Transfer 购买-经营-转让)。问题是:政府出售现有公共基础设施属于PPP的公营事业私有化,将“公有公营”改革为“私有私营”,此时应否再进行国有化,没收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2) 如果TOT是指政府将现有公共基础设施包给民间经营,特许期满后经营权交还给政府,这种不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其实应称为 LO (Lease-Operate 租赁-经营);印度称为 LM (Lease-Management 租赁-管理),见本文4.5节所述《古吉拉特邦基础设施发展法案》的附录II第6段;菲律宾称为CAO (见本文4.1节和7.1节);土耳其称为 TOR (转让经营权);PPP体系称为 M&O合同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Contracts 管理与经营合同)。这些都是“公有私营”模式,政府有权要求投资人一次性或按年月支付租金和特许权费等。

7 “建设-转让”(BT) 的类型

7.1 菲律宾BOT法及其基于安全和战略的BT

1990年,菲律宾国会颁布了亚洲第一个BOT法,即共和国法律(Republic Act) No.6957,当时只定义了BOT、BT两种方式。1994年菲律宾国会重新颁布了BOT法 (RA No.7718),定义了BOT、BT、BOO、BLT、BTO、CAO、DOT、ROT、ROO共9种方式。该法第1条[c]款定义:“建设-转让——一种契约性安排,项目建议人据此承担授予的基础设施或发展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并在建成后将它转让给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后者按商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支付建议人在项目上花费的总投资,加上合理比例的利润。这种安排可应用于建设任何基础设施或发展项目,包括关键设施,由于安全或战略的原因,这些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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