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与BT:天使还是怪兽?/黎广军(6)
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BT的法律定义。但许多文献遗漏了关键一句话“由于安全或战略的原因,这些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以至造成BT概念大混乱。特别是1990年菲律宾BOT法将投资人统称为Contractor (订约人),1994年才改为Proponent (建议人),由于建筑业的Contractor指“承包商”,于是有些文献将工程承包方式也当作民间融资基础设施的方式,声称BT就是承包商带资施工而政府“回购工程”。
菲律宾BOT法规定,对于授予公用事业特许权的BOT方式,菲律宾人的股权不得少于60%;如将公用事业特许权授予项目的经营公司,菲律宾人拥有经营公司的股权不得少于60%。可见菲律宾非常重视本国利益,这就不难理解菲律宾会提出由政府直接经营的BT方式。菲律宾甚至将BT方式应用于小商贩市场。
菲律宾BOT法规定,有关政府机构要编制出优先项目的发展计划,每6个月公告一次符合BOT法的所有项目和已登记的项目建议人。签署合同时,政府须征求有经验的专家、团体、企业的意见。3亿比索以内的国家项目报投资协调委员会批准,超过3亿比索的国家项目报国民经济与开发部批准。2000万比索以内的地方项目报市发展委员会批准,2000~5000万比索的地方项目报省发展委员会批准,5000万至2亿比索的地方项目报区域发展委员会批准,超过2亿比索的地方项目报投资协调委员会或国民经济与开发部批准。
菲律宾政府设有BOT中心,负责管理BOT法,解答有关问题,指导并帮助各地政府发展和实施BOT项目。在BOT中心网站(www.botcenter.gov.ph) 可下载BOT法和施行细则以及有关BOT的资料。
菲律宾BOT法规定,采用民间主动建议、公开招标、直接谈判三种方式选择建议人。
在谈判基础上,任何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有关单位都可以接受主动建议项目,但必须合乎以下条件:
(1) 此类项目含有新概念或新技术,不管是否优先项目表内的项目;
(2) 无须政府的直接担保、补贴或股本;
(3) 政府已连续3周在一份畅销报纸上刊登公告,征求更好的或竞争的建议,在6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其它建议;如有其他建议人提出更低价格的建议,原建议人有权在30个工作日内与之竞争价格。
公开招标须在至少2份畅销报纸和至少一份项目所在地的畅销报纸上,每周一次连续3周,刊登邀请所有潜在建议人参与公开投标竞争的通知。BOT法规定采用“双信封/两阶段”制度,第1个信封装技术建议,第2个信封装财政建议。第1阶段只评选技术建议,合格者参加第2阶段的竞争。BOT合同授予收费价格现值最低和建议条款对政府最有利的投标人。BT合同和BLT合同授予报价现值最低且合乎设计指标和规范的投标人。投标人要进行投资经营分析,提出分期偿还计划时间表并将现金流量折算为现值。贴现率、汇率和通涨率由有关部门决定,并可调整金额;比方说,货币贬值时,BT投资人仍可获得投标时的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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