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与BT:天使还是怪兽?/黎广军(7)
公开招标的各个阶段,如果只剩下一个投标人,例如只有一个人报名投标、只有一份投标书合格等,则改用直接谈判方式。此时,对于垄断性经营的项目,合理利润率由法律决定,并且不得超过12%。
7.2 越南的无偿性BT方式
1987年,越南国会颁布了《越南外国投资法》,该法未定义BOT方式。1993年,越南政府颁布了87/1993/ND-CP号文《以BOT合同形式投资的规章》,适用于外国投资项目,但只定义了BOT一种方式。
1996年,越南国会重新颁布了《越南外国投资法》,除了“三资企业”方式外,增加了BOT、BTO、BT三种方式。2000年,越南国会修订了该法律。该法第1章第2条第13款定义:“建设-转让合同是指获得授权的越南国家机关与外国投资者为建设基础设施而签署的书面文件;建设完成后,外国投资者将该设施转让给越南当局,而越南政府创造条件给该外国投资者去实施其它投资项目,以偿还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④
可见,越南的BT项目是无偿性的,投资人只能以其它项目的收益来抵偿BT项目的投资。实际上,我国许多地区早就有了这种方式,例如某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负责建设一座小学并无偿转让给政府;这样,中标地价必然低于市场水平,如同“羊毛出在羊身上”,但民间比政府更能控制建造成本。
越南政府于1997年和2000年各颁布了一次《越南外国投资法施行细则》并于2003年修订(27/2003/ND-CP号文)。1998年,越南政府颁布了62/1998/ND-CP号文《适用于外国在越南以BOT合同、BTO合同和BT合同形式投资的规章》并于1999年修订 (02/1999/ND-CP号文)。⑤ 1994年越南国会颁布了《促进国内投资法》,1998年修订时增加了BOT、BTO、BT三种投资方式,其中第1章第2条第5款定义了BT合同。⑥
至今为止,越南法律只定义了私有化程度较低的BOT、BTO、BT三种方式。有关法律规定,采用这些方式的投资项目自盈利起8年免征所得税,有些省规定4年免税、再加9年减半税。
7.3 韩国PPI法及其基于租赁的BTL方式
1994年8月,韩国国会颁布了《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设施投资法》(Promotion of Private Capital into Social Overhead Capital Investment Act,Act No. 4773)。该法定义了BTO、BOT、BOO三种方式,并将基础设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公路、铁路、地铁、港口、机场、供水、通讯等重要设施,规定必须采用BTO方式;第二类为发电、煤气、汽车站、旅游区、综合体育场等比较不重要和比较商业化的设施,可采用BOT或BOO方式。该法颁布后,政府公布了452个项目,但只有三分之一项目民间提出了申请,达到实施阶段的项目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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