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与BT:天使还是怪兽?/黎广军(8)
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重创了韩国经济。为摆脱困境,1998年12月韩国国会全面修订了上述法律,更名为《基础设施民间投资法》(Act on Private In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Act No.5624),并规定该法具有优先地位,与之冲突的其它法律必须废止或修订。该法取消了第一类重要设施必须采用BTO方式的限制,并制订了一些保障措施和优惠条件。例如,第30~40条规定了“基础设施信贷担保基金”(Infrastructure Credit Guarantee Fund) 的目的、来源、用途、操作、结算、清算等,以保障特许权人向金融机构借贷;第58条规定了特许权人和金融机构发行“民间参与基础设施债券”(Private Infrastructure Bond) 的办法;第59条规定,如遇总统令所述之不可避免因素 (包括自然灾难) 而不能兴建、管理或经营时,特许权人可依据总统令要求政府买下项目,如同买下破产的项目公司。第23条创设了“韩国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投资中心”(PICKO,Private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Center of Korea),负责管理民间融资基础设施的有关事宜,以统一标准向当事人提供服务,包括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资格评审,招标和评标,提供技术和行政支持等等,结束了以前的混乱状态和不便之处。
2005年1月,韩国修订了上述法律,更名为《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Act on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Act No.7386),俗称“PPI法”。该法增加了BTL(建设-转让-租赁)方式:项目建成后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政府,在特许期内,特许权人将项目出租给政府使用,租期满后政府完全取得项目。韩国正大力推广这种BTL方式,并用于兴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租期为10~30年,视项目寿命期而定,以减轻政府财政赤字。
韩国的BTL与菲律宾的BT性质雷同,两者都是“公有公营”,“建设-转让”后由政府使用和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韩国采用BTL而不是BLT (建设-租赁-转让),反映了一种立法观点:政府应拥有公共基础设施所有权以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这与菲律宾以安全和战略为理由而采用BT方式,如出一辙。
根据PPI法第23条的修订,PICKO已更名为韩国公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 (PIMAC,Public and Private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Management Center of Korea),成为协调管理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唯一窗口。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