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虚化问题/王政
试析我国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虚化问题
王政
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Rousseau)有句名言:“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应有的关怀”。毋庸质疑,财产是维系生命的基本手段,是实现人类理想境界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法律正是通过保护财产的所有权来保护人类的自由的,所有权与人类对自身命运和发展的终极关怀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卢梭的这句名言暗含了财产对人类的重要性和保护财产所有权制度的重大意义。
那么,何谓财产的所有权呢?在我国,法律通行的所有权概念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外,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
本文正是建立在所有权这些本质特征的基础上,通过描述和分析我国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现状来证明自己的论点的,即“在我国,集体财产所有权事实上已完全被虚化,法律最好应放弃类似‘集体财产所有权’这样的用语或表述”。
一、首先分析一下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
所有权的本质特征也即所有权的根本属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所有权的本质被认为是表现并保护一定社会形态下的所有制关系。马克思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助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这意味着,人类的生产活动,体现为人指向自然(也即物)的活动。正是这种人对于特定范围内财产的自由支配,构成了所有权这一权利的灵魂。根据这一观点,一定社会中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状况,不过是该社会生产资料归属状况的写照。
关于这个问题,西方学者有许多不同学说,如先占说、劳动说、人性说、法定说等。其中,先占说认为,所有权的本质是对于无主物的优先占有的一种认可;劳动说则认为,所有权的本质是对于自己劳动所得的认可和保护;而根据人性说的观点,所有权被描述为人类天性的要求,也即定分止争、各得其所的要求;法定说则认为,正是由于上述人类与财产的关系,法律才创设了所有权制度,其本质就是人类利用自己创设的这种法律手段来调整人与财产的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上述各说都从不同角度解释了所有权的某些本质特征,其中法定说最易被人所接受。
从所有权所包括的内容进行分析,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样几项权能。其中,占有是指对物(财产)的事实上的管领,这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也是所有人能够直接支配其物的前提。使用则意味着依据该物的性能或用途加以利用,来满足某种需要的具体活动。收益则指获取物的增殖(孳息)。处分指所有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变更或者消灭其对物的权利行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只是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所有人对物的自由支配的各种可能性及权利的概括性,并非上述权能的简单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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