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真理和强权——国际法与武力的使用》/严佳维(6)
3、反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活动由来已久,但只是到了20世纪后半叶才以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出现,震惊世界的9.11事件是恐怖主义分子的巅峰之作。美国显然绝不能容忍恐怖主义活动侵犯本国的利益,自然要对其进行严厉报复和打击。2001年美国以“自卫”为名对恐怖主义实施军事打击,开始了阿富汗战争,颠覆了塔利班的政权。其后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理由之一就是“伊拉克政府同‘基地’组织勾结,窝藏恐怖主义分子”,而战后的结果表明这纯粹是美国在捏造事实。虽然美国遭受的9.11恐怖袭击令世人同情,但其大打反恐牌,把反恐的战火眼蔓延到其他主权国家,显然是违背国际法的。最关键的是,美国首先要做的是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然后还需考虑切实有效的反恐方法。又如路易斯亨金教授所言:“国家间使用的武力并不是解决恐怖主义灾祸的办法,甚至算不上一个重大的威慑。实际上,当代的恐怖主义很少是由国家所从事的;许多国家宽恕了它,但法并不也不应允许对从事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动用军事力量”。 只有在联合国轨道上通过国际合作进行的反恐行动才更加具有合理和合法性。
4、预防性自卫
预防性自卫来源于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扩大化解释,伊拉克战争就是典型的例子,美国声称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美国构成了威胁;美国是在受到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威胁下采取行动的,是“先发制人”。在布什政府看来,先发制人的战争是在敌人发起袭击前先下手为强的一种合法的手段。姑且不论战后发现伊拉克并不存在美国所谓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伊拉克也没袭击美国的企图是对美国侵略行径的无情嘲讽,即使伊拉克有袭击的企图,预防性自卫这个说法理论和实践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这就好比一个人发现一个过去和他有过过节的人有想买枪的企图,这人越想越觉得他可能已经买了枪并马上会干掉自己,于是他采取“预防性自卫”,把那个人先干掉了,最后他发现那人没有枪,家里甚至连把刀都没有。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他罪责难逃!美国干的就是这事!它提出的“预防性自卫”的概念,完全是对宪章第51条的扭曲,是违背宪章原则精神的十足的强者逻辑。
以上是近年来武力使用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当然,武力的使用自然还包括干涉和反干涉以及一些传统的领土、民族、宗教争端等,这些传统问题在此限于篇幅就不再进行专门讨论了。接下来,我就上述问题中表现出的联合国的软弱性、宪章的缺陷以及联合国如何在上述武力使用中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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