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真理和强权——国际法与武力的使用》/严佳维(7)
首先,先哲有言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古往今来,要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在其制定后,关键都在于执行。作为在武力使用方面约束国际社会成员的《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也不例外。各国能够自觉遵守的效果固然最好,但这在许多情况下只是一种应然状态而无法实现,因此就需要联合国监督执行。在执行宪章的禁止使用武力法则时,联合国主要是通过安理会来进行的。虽然安理会在这一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超级大国推行霸权主义的情况下,曾经适应了时代需求的“大国一致”原则不是成为强权政治的工具,因而在许多时候安理会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一些途径:第一,扩大安理会的组成规模,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常任理事国及理事国的名额;第二,对“五大国一致”的表决机制进行改革,必要时以联合国大会代替安理会来执行宪章法则,尽管需解决的问题不少,但无论如何总比任由大国推行其独断意志要好得多;第三,有必要建立起具有实际的威慑力而足以事先预防破坏者轻举妄动的执行集体安全机制的强大机构,国际军队是首选,这一军队必须由各国共同配备并由安全组织直接管辖;第四,加强国际合作,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运用集体安全制度制约强权国家的单边行动。
其次,从《联合国宪章》自身的角度说,其也存在着缺陷和不合理的地方。就拿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来说,其是最重要也是最富有争议的条款之一,不可否认,该条款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条款在措辞上都有模棱两口的地方,这些模糊点为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特殊政治利益解释条款留下了弹性的空间。然而,对此关键性的条款是不容其含糊其辞、各取所需的。 鉴于《联合国宪章》修改的启动程序极其困难,由联合国对一些条款作出较为明确的解释未尝不是解决的办法,比如说严格区分合法和非法使用武力的法律界限,对自卫权规定作狭义的解释等等。
总而言之,二战后的几十年来国际法的权威一直受到了强权政治的破坏,有其内在原因,也有外在因素。但我们看到,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旋律下,维护国际和平和稳定、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威严是每一个爱好和平的主权国家及其人民所坚持和向往的。以美国为首的霸权国家妄图以强权代替平权,以非法使用武力代替集体安全保障在现代社会是行不通的,走向衰亡是其必然结果。强权必然受到日益发展的国际均势制约,当代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将在曲折中不断发展,人类普遍持久的和平一定会到来!
参考书目:
1、《“规制主义”------冷战后的美国全球新战略》 理查德•N•哈斯著 新华出版社 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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