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制度比较研究/叶知年(4)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这里的“人”,应理解为包括各种类型的人或者实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均包括在内。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例如在以生物鉴别装置为基础的电子签名中,基本要素是生物鉴别标志(如指纹或者视网膜扫描数据)。这一术语的定义中仅包括为确保签字过程质量而应加以保密的那些核心要素,对于那些虽然可能有助于签字过程但即使公开也不会影响所形成的电子签名的可靠性的任何其他要素,则不包括在内。它是电子签名人在电子签名过程中掌握的核心数据。只有通过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归属判断,才能确定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之间的同一性和准确性。因此,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于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必须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而不能由其他任何人占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一条件是对电子签名过程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要求。所谓控制,是指一种实质上的控制,即基于电子签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在电子签名过程中,只有电子签名人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才有可能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因此,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在使用时必须处于电子签名人的惟一控制之中。关于电子签名人的惟一控制这个概念,一个问题是电子签名人是否将保留其授权另一人的能力,以便该人可代表其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出现这种情形的场合是公司中使用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公司实体将是电子签字人,但需要若干人才能代表其签字。另一个例子可见于商业应用,例如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存在于网络上,并且能够供若干人使用。在这种情形下,按推定网络将与某个实体相关,该实体将是电子签字人并保持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在电子签名过程中,电子签名人签署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验证其所收到的数据电文是否是发件人所发出,发件人的电子签名是否被改动过。因此,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电子签名人签署后,任何人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这一条件的目的是规定所应达到的标准,以便表明某种电子签名方法非常可靠,足以满足法律对电子签名的要求。这项法律要求可以在不必表明整个文件完整性的情形下得到满足。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电子签名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表明电子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的内容和形式。为了实现这一功能,必须要求电子签名在技术手段上能够保证电子签名人签署后的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因此,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必然要求电子签名人签署后,任何人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只有这样,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到关于手写签名的现有法律规则不对经签字的信息的完整性加以区分,在某些领域,这项法律要求的效用可能是形成一种在功能上与原始文件等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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