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电文制度比较研究/陈学凯(6)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14条亦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作了规定:“(1)在发出电子记录或通过电子记录方式的同时或此前的时间内,第(2)、(3)、(4)款的规定适用于发送人要求或事先同意接收人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或通过特定的方法作出接受确认的意思表示。(2)如果发送人并未同意接收人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或通过特定方法作出收受的确认表示,确认可通过:(a)接收人采用的任何确认通知方式。包括自动的和其他的方式;(b)接收人的任何行为,该行为足以向发送人表明已收到电文记录。(3)发送人声明电子记录的效力取决于收受确认,则电子记录在未收到任何确认之前,应视同从未发送。(4)发送人如未声明电子记录的效力取决于收受确认,且在发送人声明或同意的时间内未受到接收确认,发送人可以:(a)通知接收人尚未收到确认并指定收受确认的合理时间;(b)如果再在a项指定的合理时间由未收到确认发送人可以在告知接收人的同时,将该电子记录视同从未发送,以可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5)如发送人已收到接收人的确认,除非有相反证据的出现,相关电子记录尚未已被接受。但这一原则并不保证电子记录的内容与收到的记录相符。(6)如果收受确认表明电子记录符合双方一致同意的或一致使用的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则除非有相反证据的出现,电子记录视为符合技术要求。(7)除上文所指的电子记录的发送与接收,本部分规定不能用于解决电子或收受确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可见,我国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的态度是: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收件人应当依法确认收讫。我国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今后可能会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数据电文就必须经确认收讫。2、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收件人应当确认收讫。这一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传统交易习惯的影响,当事人对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传递信息往往有一种不信任感。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在这种情形下,数据电文同样必须经确认收讫。3、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为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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