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法律适用/秦德良(7)
第五,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即降低社会对商誉主体的社会评价。
对比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构成要件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区别点。
损害商誉罪的主体范围比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诽谤行为主体范围广,它包括新闻媒体等。
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诽谤行为体现为捏造、散布虚伤事实,仅仅是捏造或仅仅是散布虚伪事实均可构成。而损害商誉罪的行为特征必须是既捏造又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商誉罪是结果犯或情节犯,它要求行为人的商业诽谤行为给商誉主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行为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方可构成,如果没有给商誉主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行为人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以民法通则第101条(侵犯法人名誉权)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诽谤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处,学理上甚至有人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称之商业诽谤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其他公民的名誉权,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及市场秩序,而与任何一个公民的名誉权无关。
第二,侵犯的对象不同。诽谤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类的犯罪,因而诽谤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的名誉而不能是单位的名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害的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商誉既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商誉。
第三,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诽谤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以由自然人构成,更多的是由单位特别是与被侵害的生产者、经营者相竞争的生产经营单位构成。
第四,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诽谤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名誉权,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五,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内容不同。诽谤罪捏造并散布的是足以损害其他公民名誉权的事实,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事实。
第六,犯罪形态不同,诽谤罪为情节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结果犯或情节犯。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诽谤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就应具体分析行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来确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但同时指向商誉主体和其他负责人的,应认定为损害商誉罪。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以想象竞合原则处理。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则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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