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10)
2、客体问题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51#)
五、附条件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附生效期限与附终止期限。(45#、46#)
4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条件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一项或多项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有:真实条件与非真实条件。
真实条件:1)停止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3)意定条件、偶然条件与混合条件(系于一方当事人意思的;系于自然介或非当事人意思;两者混合)
非真实条件,在法律上不得认为条件:以现在或过去的事实为条件;以绝对不可能之事实为条件;以必然之事为条件。
条件成就是指该事实已实现。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碍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否之前,若有损及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的利益之行为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以此保护相对人的期待权。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 履行合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60#)
2、诚实信用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平合理原则
订立合同时有些问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为促使合同履行,总的原则是不要因此妨碍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协议不成,合同法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作了一些规定。(61#、62#、63#)
二、关于抗辩权
1、抗辨权的概念
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各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要你履行。所谓“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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