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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11)
〈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没有抗辩权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根据新合同法,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66#、67#)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66#:“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合同约定在什么时间同时交货和支付价款。如果一方没有在这个时间交货,相对方有权拒绝对方要其支付价款的要求。这样可以防止付款后收不到货。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67#:“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68#:“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方事业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70#:“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中止履行的程序。69#:“方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关于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73#)例如,甲、乙双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应当履行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丙向乙借款,丙应向乙返还本金和利息。此时,乙应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如果,甲怠于追索到期债权,就会给乙造成损害,乙有权代位追索。
2、代位权的范围:(1)该债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以债权人债权为限。(73#)
3、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3#)
4, 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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