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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13)
6,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关于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7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于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75#)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 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代位权和撤销权在以往三部合同法中都是没有的。
五、当事人一方变动
76#:“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
1、协商变更。(77#)批准变更。(77#)
2、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78#)
二、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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