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14)
1、权利的转让
79#:“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通知的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80#)
从权利随之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81#)
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82#)
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抵销。(83#)
2、义务的转移
8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抗辩权。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85#)
从债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86#)
3、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或转移应经批准、登记的,从规定。(87#)
4、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88#)一并转让适用79#—87#。
5, 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终止问题
合同终止(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情况不同,后果也会不同。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权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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