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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16)
通知义务:当事业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99#)
2、 协议抵销
100#:“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 提存
概念:提存是将标的物交付于公共保管机关或保管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是清偿债务。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继承人、监护人。(102#)
风险与利益: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103#)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你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104#)
期限: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104#)
提存使合同终止。
五、 免除债务
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因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105#:“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实际是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
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上称为“混同”。债的关系因混同而消灭。
106#:“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10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构成
我国法律关于违约责任构成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经济合同法〉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总的是过错责任,同时又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业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都是这样规定的,没有规定“过错”。由于经济合同法修改时没有动,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理解,有人说是过错责任;有人说是严格责任;有人说是严格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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