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17)
新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合同法分则中个别的特别规定采用过错责任。
为什么采取严格责任原则?1/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2/有利于保护受损失人合法权益;3/也符合国际上通常的做法。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中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种。合同法规定有四: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111#);3/赔偿损失;4/约定违约金,还有定金。
采取哪种办法,由当事人选择。
关于实际履行的限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110#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1、补偿性原则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具有惩罚性,叫做刑罚、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补偿。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害。只有某些特殊情况下,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2、损害赔偿的范围:11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旅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违约金
违约金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的。它同时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
〈经济合同法〉规定,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高于损失的没有规定可以减少。〈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新合同法吸收了前两部合同法的合理部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如果不是“过分”高于,则不能要求减少,这又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
11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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