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18)
4、定金
115#:“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选择权:“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保护消费者权益
11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消法〉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6、侵权责任
122#:“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竞合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八章 各类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 列名合同
合同法对十五类合同在分则中作了规定,但还是每类合同的共性问题的规范。具体的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二、无名合同
〈合同法〉:“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合同包括无名合同、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都适用。
至于分则,其他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保险法、担保法以及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等对有关合同的特殊性问题的具体规定、专门规定依照其规定。
四、涉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选择法律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4、不得选择
五、合同法规范的性质
1、强制性规范,如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
2、倡导性规范
3、选择权,如可撤销合同、法定解除、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六、触犯行政法规、刑法
12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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