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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19)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
130#:“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1/转移所有权;2/有偿;3/标的物为实物。
限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132#)
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1、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1/交付标的物。2/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2、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1/支付价款。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责任
1、所有权转移:133#:“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转移。
2、风险责任:一种是“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另一种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风险转移时间。合同法142#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142#、146#)2/出卖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144#)3/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按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5#)
四、特种买卖
1、凭样品买卖
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168#)
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169#)
2、试用买卖
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未约定或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协议不成,依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170#)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171#)
3、招标投标买卖
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72#)
4、拍卖
按照拍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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