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4)
二、 合同的内容
12#:“合同的内容由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原〈经济合同法〉:“应当具备”;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一般应当具备”;原〈技术合同法〉:“一般应当包括”;〈合同法〉:使用“一般包括”的提法。
用“一般包括”一词,可以防止因缺少某一条款而过多地造成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以利于促进交易。
三、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特别是一些垄断性的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承诺和协议都是意志指使的行为,因此合同义务被视为由自己附加于自身的。当事人有决定签订合同的自由,也有决定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的自由。法庭的职责只是决定当事人自己附加于自身的义务是什么,再加以强制执行,而不是决定合同是否公平。这是契约自由原则。当大机构用印刷机将“豁免条款”用细小的字体印在订单、票子、发票、合同上,他们说:“要麽,照单全收,要麽,不干。”大众没有选择的自由。由此,订约的自由的概念值得怀疑了。立法要保护弱者,要限制这种“自由”。
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加以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9#)。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40#)。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1#)
四、 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11、32、33、35、36、37条对合同形式作了相应的规定。
原先三部合同法都强调书面形式,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利于合同的规范化,减少纠纷并且利于解决纠纷。现代贸易要求迅速交易,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1、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口头形式;其他形式。(10、11#)
现代社会比较重视实质。只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某种形式的合同的,合同形式才变得重要。法律、法规未规定任何形式的,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同样有效。这一点容易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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