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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7)
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30#)
关于对话人间的意思表示:
对话人间的意思表示,如面谈、电话,应该采用了解主义。所谓了解,是指在通常的情况下,已经了解就可以。至于了解的程度如何,在所不问。电话不是相对人接的,应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坐在一起,不用言词而用书面文件作意思表示,则采取到达主义。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的意思表示。(21#)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2#)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23#)
期限的计算。(24#)
承诺采用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6#)
承诺可以撤回。(27#)
愈期作出的承诺: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28#)
及时作出承诺愈期到达: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不接受该承诺。(29#)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31#)
六、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5#)
合同书,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2#)
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3#)
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6#)
六、 缔约过失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有过错,如果合同未成立不能按违约责任追究,这就需要规定缔约过失。
4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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