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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授大纲/童振华(9)
在国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考虑的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情况,对损害国家利益的,按无效合同处理;其他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的无效;〈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新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这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合同自愿的原则”,法律、法规中倡导性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有选择的自由。
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可撤销合同
1、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5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审理可撤销合同:注意区别显失公平与正常风险的界线;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由当事人选择;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2、撤销权消灭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56#)
3、对财产的处理
58#:“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9#:“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条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对此。不要随便宣布无效,应当采取补救办法。
1、主体问题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追认了,该合同有效。(47#)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47#)
代理权方面发生问题的合同: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原来有代理权,在代理权终止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这些情况。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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