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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徐光华(11)
第三,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在社会活动中任何行为主体的实践活动都是基于一定的客观事物的活动,必然是具有一定对象性的活动。很难想象,缺乏一定的客观对象,人们的认识活动从何而起,人们的行为从何而为。犯罪行为虽然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但其行为原理却同一。有犯罪行为,就必须有犯罪对象。没有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就无所指向,也就没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存在。犯罪对象与犯罪行为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任何对象,都是行为化的对象,离开了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就不可能存在;同时任何行为都是对象化的行为,离开了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就是无的之矢。
第四,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出发,肯定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同时必须肯定犯罪对象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素而非选择要素,这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自身严谨性、协调性的需要。否则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
(三)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一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少有提及,即便有些曾经使用过行为对象一词,其意也如同传统意义的犯罪对象的代名词而已。何谓行为对象,笔者将通过具体的罪名展开进一步的论述。
对于伪造货币罪,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观点,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由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可知,作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的承担者不可能是假币,而只能是真币。只有真币才能体现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真币才是我国刑法设立该罪需要保护的对象。犯罪分子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最终也是为了用假币冒充真币。这与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一般观点有所不同,按我国刑法理论目前的观点,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币。显然,根据以上分析来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也认为:“行为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使用就是让假货币冒充真货币,即以假货币作用于真货币。所以,真货币是该罪的犯罪对象,真货币才体现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对于假币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应该给予何种的地位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正在流通的货币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很显然,假币属于该罪成立中客观方面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但却不是犯罪客体的表现,也即不是犯罪对象。笔者在此将其界定为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是构成一些犯罪不可或缺的,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客观事物,其功能在于界定行为,使其成为某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特定行为的标志。它必须具有由感官直接感知的特点,只有这样,作为构成行为的要素,才可以直接把握,服务于对犯罪的认定。在行为对象的确定上,只要不影响对行为的认定,我们就没有必要一定在每个犯罪中都找出行为对象。例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从认定行为的角度,也可以说没有行为对象。笔者在这里还要作一个区分,对于“行为”作用于假币,这个“行为”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没有经过主客观综合评价的一种中性的行为,还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是仅就客观方面而言的行为。只有将这种客观方面的行为与主体、主观等要素结合起来认定,我们才能最终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这种“行为”是经过了主客观综合评价的“犯罪行为”。两者是不同类的“对象”,前者是属于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对象,后者是经过了主客观综合评价的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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