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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研究/徐光华(8)
(二)犯罪对象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方式及犯罪对象自身的不同特征可以将犯罪对象分为不同的种类,笔者将犯罪对象作如下分类:
1、单一犯罪对象与复数犯罪对象
以刑法上某一犯罪行为所作用对象的个数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单一犯罪对象和复数犯罪对象。有的犯罪只有一类犯罪对象,这种犯罪对象就是单一犯罪对象,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只有财产一类,这种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占相当大的一个比例。复数犯罪对象是指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某一犯罪中存在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犯罪对象。如抢劫罪,其犯罪对象就是双重的,包括体现人身权利的犯罪对象——被害人和体现财产权利的犯罪对象——具体的财物。
2、法律直接规定的犯罪对象与根据法律推定的犯罪对象
这是根据刑法对犯罪对象规定的方式不同所规定的。有些犯罪的犯罪对象我们可以直接从刑法的规定得知,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他人的财物”。但有些罪的犯罪对象,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而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推定,如伪造货币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犯罪对象。
3、直接的犯罪对象与间接的犯罪对象
这是根据犯罪对象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方式所进行的分类。有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此犯罪对象即为直接的犯罪对象。如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就是“被害人”,其侵害的客体也是人的生命权,这里“人”就是直接的犯罪对象。而在有些犯罪中,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并不是犯罪对象,也就是说行为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而是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如在伪造货币罪中的犯罪对象——真币在《刑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并且从具体的伪造货币案件中我们难以看出犯罪行为直接对真币进行了何种作用、影响,但伪造货币行为最终还是真假难辩,妨害了真币的流通、使用,从这个角度看,伪造货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币,犯罪行为正是通过伪造货币从而达到间接地对于真币的流通、使用。
4、影响定罪的犯罪对象与影响量刑的犯罪对象
这是根据犯罪对象是对定罪还是对量刑发生影响所进行的分类。决定罪与非罪或此罪与彼罪的是影响定罪的犯罪对象,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其犯罪对象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其他款物的,就不构成该罪。决定刑罚轻重的是影响量刑的犯罪对象,如奸淫幼女就比强奸妇女要从重处罚。有的犯罪对象对量刑的影响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量刑的时候需要考虑,如在其他情况都相类似的情况下,抢劫孤寡老人的财物就比抢劫一般人的财物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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