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反思中国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黎广军(4)
C21合同鼓励创新,不设工程师,采用里程碑或比例付款方式,设有沟通和预警机制以清除误会或谋算,写作简明清晰,在线版(www.c21.dpws.nsw.gov.au)条款附有注释和问答。C21合同适用100万澳元以上工程,另有小型工程合同、迷你型工程合同、分包合同和私人工程合同等版本。1999年C21合同发行第二版。
2003年新南威尔斯州政府颁布第一版《GC21合同通用条件》并于2006年6月修订。GC21完善了C21。2005年政府以《采购行为规范》取代了有关规范,增多了评估项目,并规范了整个供应链的行为。
1999年新南威尔斯州议会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顾问等可将付款争端交给一位裁决人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付款人必须5个工作日内执行,否则索赔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暂停施工、供料、服务。付款人有权申请法院复审,但争议金额必须保全。如双方对裁决人选不能达成一致,由政府授权机构指定一位裁决人。C21和GC21合同引入了该法案并将裁决人称为“估价师”。
4 香港的工程合同
香港工程合同以英国工程合同为基础,其中建筑工程合同参照JCT合同,设有建筑师和测量师,建筑分包合同也有测量师;其余工程合同参照 ICE合同系列,只设工程师。政府工程合同系列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土木工程合同、设计与建造工程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各类定期工程合同等,目前为1999版。
1998年香港工务局聘请国际著名顾问杰西B.格罗夫(Jesse B. Grove III) 评估政府土木工程合同、设计与建造合同的1999版草案。格罗夫报告引言之后的正文第一句话是:“政府应远离‘独立工程师’概念,明确转向保留雇主的权威。”报告否定了测量师学会提出的“独立工程师”建议,并否定了“重新测量交付制度”(remeasurement delivery system)。格罗夫还认为政府工程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特别是场地风险。后来这两部合同未设立独立测量师。香港政府拥有大量各类测量师,例如工务局建筑署工料测量处。
1999年香港发生连串“短桩”事件,两栋高层“短桩居屋”被拆除。此事引起社会震动。2000年1月香港工务局制订了“工务工程承建商表现指数制度”,评估承建商过去三年表现,低于55分者不能参加投标;房屋委员会也推出了“承建商表现评分制2000”。2000年4月董建华特首下令成立建造业检讨委员会;2001年1月委员会主席唐英年提交了著名的“唐报告”《建造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中文版172页)。报告认为香港建造业造价高于其它先进国家,工人训练不足,工程素质低,工地意外率高,存在贪污腐败、敌对、效率与效益低下等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彻底改革,并提出了109条改革建议,包括合作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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