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罗红河(12)
2、从受理案件的当事方来看,有自己特定的范围。
国内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当事方主要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欧洲法院的诉讼主体则可以是欧盟的所有成员国,也可以是欧盟的各种机构乃至法人、自然人。DSB受理案件的当事方也非常广泛,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非国家的关税领土,如WTO协定中明确规定,欧共体为其成员,同时,欧共体的成员国又分别是WTO的成员。至于非国家的独立关税区如香港、澳门也可以成为案件的当事方,但DSB受理案件的当事方不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3、上诉审查机构的组成人员,不依附于任何成员国政府。
各国一般都通过本国的国内法来确定法官的产生办法和应具备的条件,且要求具有本国国籍。欧洲法院则由各成员国协商一致任命的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组成,任期6年,可以连任,每3年轮换一半。而常设上诉机构是由DSB决定成立的,它由7人组成,7名成员由世贸组织总干事、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总理事会主席以及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在各成员代表团提名的基础上联合提出建议名单,然后由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任命。上诉机构成员是在法律、国际贸易和WTO诸协定所涉领域方面有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并且考虑到WTO的诸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这些成员不附属于任何政府,且不应从任何国际组织、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或私人那里接受或寻求指示,也不得参与审议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争端。
4、上诉机构所适用的法律渊源形式比较单一。
DSU第7条第1款规定了专家组所适用的法律,即“依据争端当事方援引的WTO有关协议的相关规定,审查争端当事方所提交的事项并做出裁定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做出这一或这些有关协议所规定的建议或裁决”,第7条第6款又规定,“上诉事项限于专家组报告中包括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因此上诉机构适用的法律也是DSU所规定的“争端当事方援引的WTO有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同时由于DSU第7条第1款中并没有让其他法律渊源也成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适用法律的有关用语,这也就表明涉讼的WTO协议的有关规定是上诉机构唯一正式适用的法律。欧洲法院主要适用欧洲联盟的法律:各共同体订立的条约,成员国签订或参加的条约,以及共同体机关依法定职权制定的法律,而且欧洲法院还将判例法作为次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院主要适用本国法律,WTO协议一般需要经过转化才能成为成员国的国内法则。
5、审查过程保密,且只进行书面审理。
一般来说,国内法院都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欧洲法院则公开审理自己所受理的所有案件,并接受公众监督。而根据DSU 17条第10款规定,上诉机构整个的审查过程则是保密的包括对争端当事方的保密,它只进行书面处理。上诉机构报告应在争端各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提供的信息和所作的陈述起草。上诉机构的这一特点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笔者将在本文后面作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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