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罗红河(13)
6、产生法律效力的方式比较独特。
国内法院的终审判决和欧洲法院的判决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其他机构的审查、批准或通过。而常设上诉机构的报告则须经DSB表决通过后才能产生约束力,而且它的表决方式非常独特,采用了“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原则的通过方式,即在通过上诉机构的报告时,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该报告就算通过。这种表决方式不仅在国际经贸方面,而且在整个国际法领域都颇具新意,应该说是国际法的一项重大突破。
第四章 上诉审查程序在实践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从WTO设置上诉审查程序和常设上诉机构运作九年多的实践来看,上诉机构以其卓有成效的工作不仅维护了WTO法的一致性和严肃性,而且还通过其正确的解释和法律适用活动为WTO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我们完全有理由说,上诉机构在影响WTO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最初的预想还要大得多。
第一节 严把法律适用关
常设上诉机构首要的任务是把好法律适用关。1995年12月常设上诉机构正式成立,从1996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的7年时间里,WTO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242起争端。其中有91起正处于协商中,19起正在进行专家组或上诉审查,已对70起争端通过了56份最后的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
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DS2、DS4)案 是WTO成立后第一个经过完整的专家组程序、上诉审查程序并最终由DSB通过了有关建议的案件,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解决发展中成员国诉发达成员国的第一个争端。就此案所解决的实际问题看,涉及比较普遍的国民待遇问题,特别是成员方如何适用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的问题。该案中,美国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给予了差别待遇,是很明显的事实,因此争端各方对该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没有太多异议,但对美国是否能以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豁免其在第3条下的义务则存在不同看法。 经专家小组审理后认为:美国为降低清洁空气的消耗而制定的政策属于GATT第20条(g)所说的“与保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措施”。但对进口汽油给予国内同样的汽油更低的待遇与保护清洁空气的目标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对进口汽油提供较低待遇并不会阻止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美国的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g)的要求。
美国提出上诉后,上诉机构首先指出,专家组对该问题的分析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专家组应当审查的是“措施”本身是否符合GATT第20条的规定,而不是审查给予进口汽油“较低待遇” 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否则GATT第20条的要求就与第3条的要求没有区别了。上诉机构依照《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对GATT第20条进行解释,指出第20条在列举成员方政府可采取措施的各项理由时使用了不同的措辞,其中(b)项和(d)项使用了“必需”的用语,而(g)项使用的则是“有关”一词,二者所要求的程度不同,根据专家组程序中确定的有关证据,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基准规则属于“与保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措施”,因而推翻了专家组的结论。同时上诉机构认为在认定一个成员方采取的措施符合GATT第20条的具体条款后,还应审查它是否符合第20条的前言部分的要求。前言部分规定的“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表明该条件允许一定的差别待遇的存在,但这种差别的存在不能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美国采取的措施虽然符合GATT第20条(g)的要求,但不符合其前言部分的要求。上诉机构关于本案的处理报告于1996年5月20日获得DSB通过后,美国履行了DSB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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