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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罗红河(14)
作为WTO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贸易争端,汽油标准案受到了WTO成员方的广泛关注。上诉机构在此案件中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严格的把关,纠正了专家组程序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案件的顺利结束和上诉审查机制的首次成功运用,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打消了WTO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国的顾虑,使他们开始信赖WTO争端解决机制,并愿意按照其规则来处理相关案件,而且还堵住了发达成员国特别是美国惯用的拒绝专家小组报告的借口,为以后争端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性作用。
墨西哥诉危地马拉对进口波特兰水泥进行反倾销调查(DS60)案 则是一件上诉机构全部推翻专家组结论的案件。本案中墨西哥就危地马拉反倾销调查提出设立专家组申请,专家组对该申诉进行了审理。危地马拉对此提出上诉,指出墨西哥没有指明具体措施,调查本身不是反倾销协议中的措施。上诉机构受理后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4款的规定,认为DSU第6条第2款要求提交争端解决的“事项”是最终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和临时措施,本案中的危地马拉的反倾销调查显然不属于这一“事项”的范围。因而上诉机构裁定专家组无权据其权限审查墨西哥的请求。当然上诉机构也指出,其所作结论并不影响墨西哥继续就此问题与危地马拉进行磋商及提出新的成立专家组的请求。此后,墨西哥就此争议又提起了另一案件(DS156),使争议问题得到解决。
上诉机构九年来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正如左海聪教授在《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所评价的:“大部分专家组报告被当事方上诉,据笔者的统计,至2002年1月1日通过的56份专家组报告中,有41件被提起上诉,占73.5%。上诉机构报告对专家组报告全部推翻的有1件,作了修改的32件,全部维持的仅占8件,也就是说80.5%的专家组报告被上诉机构认为存在法律解释或适用上的错误并作了修正。当初增设上诉程序主要就是担心专家小组在解释和适用WTO规则上出现错误。几年来的实践证实了这种担心是正确的。” 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的严格把关,使争端当事方获得了再一次寻求救济的机会,保证了WTO 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大大促进了争端解决由“权利型”外交手段向“规则型”法律手段的历史进步。
第二节 正确解释WTO法
上诉机构通过司法能动活动,对WTO协议条款做出解释,保证WTO法的正确适用。WT0制定了一整套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但由于WTO规则是各成员方经过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的协议,协议的条款往往表现为一种原则性的表述,有时甚至有些含糊,而各成员方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可以对其有不同的解释,在发生争议时,需要有一个机构来对有关协议条款进行深入、精确和权威的解释。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3款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因此专家组和上诉庭没有解释条约的权力,二者的报告只对涉及的具体纠纷有约束力。这也就是说上诉机构作为一般的争端解决机构,无“有权解释”,更不能对“组织章程”进行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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