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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罗红河(2)
一、上诉机构的组成
与专家组的临时性特点不同,WTO上诉机构(The WTO Appellate Body)是一个常设上诉机构。根据DSU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常设上诉机构由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受理对专家小组案件的上诉。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其中一名担任主席,由成员选举决定。上诉机构主席任期一年,但经成员决定,可连任一次。主席负责管理上诉机构的内部运作及成员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上诉机构成员任期为4年(但首批成员中,有3人任期为2年,由抽签决定),每人可以连任一次。这是为了保证成员的定期更换,使之更具代表性。期间如果出现空缺,应当补足,但如果被接替者任期未满,接替者只在余下的时间内任职。
上诉机构成员的遴选程序是:各成员代表团提名,在提名的基础上,世贸组织总干事、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总理事会主席以及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联合提出建议名单,然后由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任命。上诉机构成员是在法律、国际贸易和WTO诸协定所涉领域方面有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并且考虑到WTO的诸多成员,上诉机构成员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些成员不附属于任何政府,而且他们不应从任何国际组织、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或私人那里接受或寻求指示。他们不得参与审议任何可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他们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其职责不相符的职业或专业活动。上诉机构成员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和生活津贴,依照总理事会在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所提建议基础上通过的标准,从WTO预算中支付。
上诉机构成员审理案件实行轮换制,根据上诉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在按照轮换制进行分工时,应当考虑的原则是:随意选择、不可预见和机会均等。每个案件由3个人审理,这3个人应选举其中一人担任本案主席(presiding member),负责协调本案审理的整个程序,主持听证会和有关会议,协调起草上诉机构报告。 对于案件的决定应完全由这3个人做出,其他决定则由上诉机构集体做出。
1995年11月29日,争端解决机构(DSB)首次从23个国家所推荐的32位候选人中任命7名常设上诉机构成员,他们分别来自美国、新西兰、德国、埃及、菲律宾、乌拉圭和日本。其中有法官1名,律师1名,职业外交官2名,法学教授2名,经济学教授1名。1995年12月常设上诉机构正式成立。
二、上诉机构的职能
从职能上来说,上诉机构主要负责解决争端和解释WTO协议。
1、解决争端。DSU第17条第1款规定:“上诉机构应听取专家组案件的上诉”;该条第6款规定:“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中包括的法律问题(issues of law),以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该条第13款规定“上诉机构得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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