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罗红河(21)
从现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大量援引先前报告的事实,上诉机构报告的这种先例作用也可以得到有力的证明。截止2002年1月,DSB已经公布了56个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每一个报告都无一例外地援引了以前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的观点,如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对虾产品的进口禁令(DS58)案中,上诉机构就在报告中引用了美国汽油案的上诉机构报告的观点,指出在引用GATT第20条时,不仅要指出争议措施必须属于该条所列的哪些具体例外,还必须满足该条前言部分的要求。初步统计,在这些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中,阿根廷鞋保障措施案、日本酒税案、美国汽油标准案、美国羊毛上衣案和欧盟荷尔蒙案在40个以上的报告中被引用,欧盟香蕉案和印度专利案被引用也超过30次,而美国虾案、美国内衣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也被引用过20多次。 美国汽油标准案是WTO成立后由DSB处理的第一个案件,由于不存在DSB的任何报告,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仅引用了大量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 ,还引用了联合国国际法院和欧洲法院的判决。由此可见,不管是GATT专家组的报告还是DSB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都为后来有相同或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案件提供了权威或规定性原则。
研究WTO问题的著名专家、美国乔治顿大学法律中心杰克逊教授在1994年就曾经指出:“现存的GATT法律体系已经有近200个案例报告,可以说,这是一个由目标和适用范围都非常广泛的,多边条约所发展起来的判例法经验的最重要主体” 。而今天,DSB已经积累了56个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案例报告,它们同样也是WTO法律体制中重要的判例法实体。高质量的上诉机构报告被广泛援引和在实践中所起到的这种先例作用,有利于保证WTO法适用上的一致性。同时,援引先前上诉机构报告,还可以使上诉机构或专家组更加专注于案件中的新问题,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上诉机构报告事实上的先例作用,既弥补了WTO法的不足,又提高了办案效率。
第五章 上诉审查程序的若干不足
及改进建议
第一节 WTO上诉审查程序的若干不足
WTO上诉审查程序确立以来的实践表明,从总体上讲它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作为一种用以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程序,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它依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这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诉审限规定与人员设置存在矛盾
各成员方日益参与到WTO争端解决体系当中,这种参与的增加是一个积极的发展,但这也意味着上诉机构正承受日益增大的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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