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罗红河(26)
第二节 WTO上诉审查程序的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不足和缺陷,笔者认为,WTO上诉审查程序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增加上诉机构的人员设置
鉴于上诉机构人员设置与审限规定的矛盾日益突出,以及上诉机构一般都是在最后审结日期之前不久或之后不久才提交报告的事实,一些WTO成员以及部分专家、学者主张将上诉机构成员由兼职改为专职,并提出对DSU所规定的上诉审限和共同掌权原则做出修改。如考虑区分不同类别的案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上诉期限,以保证上诉机构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案件的审理。
延长审限可能是最明显、最直接补救上述问题的方法,但考虑到争端解决的旷日持久以及上诉正有可能演变成败诉方拖延战术的工具的现实,这个方法肯定是不可行的。其次,取消共同掌权原则虽然可以加速上诉审查程序的进行,但共同掌权原则所带来的裁决一致性的优点却远远超过了其放慢上诉程序的缺点。至于将上诉机构成员由兼职改为专职,势必限制愿意从事该职业侯选人员的范围,从而影响这些人员对上诉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背景。
因此,笔者建议,为了缓解上诉机构过于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容易造成大量案件积压的现实局面,应该适当增加上诉机构的组成人员,如与国际法院法官的数目一样,将其增加至15名比较合乎实际,这可以保证有更多的小组来审议更多的上诉案件。当然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共同掌权原则更难实现,但改革的整体效果将使裁决的作出更为迅捷。
二、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
如前所述,由于上诉机构欠缺发回重审权,WTO上诉审查程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已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混乱,极易导致争端方心存疑虑,不利于争端的有效解决。但如果赋予上诉机构这一重要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将案件发回专家组予以重审则有可能很好地解决这种混乱。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上诉机构被赋予发回重审权,在事实问题上,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事实评估,申诉方就都可以向其提起上诉,而上诉机构如认定申诉方的要求属于重大事实问题,便可要求专家组加以重新审查。这一方面避免了重新组建专家组在实践中的困难性及所需时间的冗长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上诉机构在实践中的进退维谷,满足了申诉方对事实决定合理性的追求,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在专家组报告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上,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则可以在“初审终审制”所带来的危险不复存在的同时,使裁决的公正性得到更大程度的维护。
因此,基于上诉审查的现有范围和设立发回重审权的宗旨,笔者建议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应考虑赋予上诉机构有权对重大事实问题以及对不包括在专家小组报告中但对案件的合理解决有实质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回专家小组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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