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罗红河(27)
三、提高上诉审查的透明度
许多社会团体,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团体对上诉审查程序的透明度指责颇多,笔者认为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DSU的一些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详细的审查标准,导致DSB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笔者建议,对成员资格标准应予详细规定,以便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对其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乃至其在法律界、国际贸易实务界所享有声誉都可以作为评定标准。上诉机构成员的选任则可以参照国际法院法官产生的模式进行改革,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完全由DSB来决定。 此外, DSU应在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中建立必要的回避制度,明确规定审理案件的上诉机构成员为争端当事方的本国国民时,该成员应对该案件进行回避。同时还要考虑将现行轮流审案的做法改为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以避免发生一争端当事方在限定的时间段内自由决定其何时提起上诉,以根据上诉机构的轮流顺序来选择它所希望的审案人员,出现这种间接选择上诉机构审案人员的情况。
至于DSU做出的审理过程应当秘密进行的规定,当初用意在于鼓励争端当事方和解,并为他们以非司法的方式解决争端提供便利条件。笔者认为,在磋商阶段作出保密性要求是必要的,如DSU第4条第6款规定“磋商应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诉讼中的权利。”进入专家组尤其是上诉审查程序后,虽然上诉机构的裁定仅对争端当事方有约束力,但由于上诉机构报告在事实上对以后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案件具有先例作用,如果继续在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鼓励“私了”,并将争端当事方之间的政治交易体现在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就有可能产生“坏”的先例,并被其他成员方所效仿。相反,公开审理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严格依照法律规则审案,保持规则的一致性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WTO上诉审查价值取向的正确定位。因此,笔者建议,DSU应当规定:一旦争端进入上诉审查阶段,就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则审理案件,并且公开审理,接受监督。
四、完善表决通过方式
上诉机构报告“反向一致”的表决通过方式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使报告的通过成为走过场,直接导致DSB表决制度设置的目的落空,表决制度形同虚设,从而无法对上诉机构工作的公正性及工作质量形成有效的监督。而且这种表决通过方式也不符合司法程序的基本要求。司法程序的根本点之一是裁判权的独立性,它要求当事方不得干预裁判者的裁判活动,不得影响其裁判结果,根据DSU的规定,争端当事方以及第三方都被允许参加对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表决,这与司法表决的通行做法是相违背的,也有损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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