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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问题的法律应对/武合讲(3)
2.1.3种子质量问题刑事责任的法律应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销售假、劣种子,否则,不构成本罪。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销售伪劣种子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只有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损失结果的计算应当科学;产量损失应当依据测产而不是估产结果计算;计算产量损失时应当即与当地该种农作物的前三年的平均单产作纵向比较,又与当地当年该种农作物的平均单产作横向比较。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劣种子,不构成犯罪。
2.2种子质量问题的行政责任及其法律应对。
在《种子法》中涉及种子质量问题行政责任的有两条,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审定制度的行为。
种子执法机关依据《种子法》的规定,对种子经营者、种子生产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六个条件:一是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执法机关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的主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生产、经营了假、劣种子的证据。如种子买卖合同、销售发票、种子实物、种子质检报告等。二是适用《种子法》的规定正确。三是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主要有:告知、回避、职能分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说明理由、制作记录、时效和行政救济。四是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种子执法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权力。也就是说,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作出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罚款不得超出法定幅度。五是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滥用职权是指种子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并且极不合理。例如,对生产、经营少量假、劣种子的作出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则属滥用职权。六是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种子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个条件,都属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种子执法机关所作出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种子经营者、种子生产者应当及时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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