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 凸现社区矫正的人性关怀/高汝成(4)
目前,北京、上海等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培育非政府社区矫正组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他们坚持“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率先建立了阳光社区矫正中心和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等民办非企业性质社团组织的矫正工作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社团组织的章程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主动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具体的帮助保护措施。[7]但就全国十八个省市试点的总体情况来看,步子还是放不开,非政府社团的建立还要挂靠一定级别的政府机构,导致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并多少带有行政化的倾向。因此,客观上我国目前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现实的就业形势和社会公平正义心理形成的阻力
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竞争经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加剧了就业竞争,社会企业都有大量职工下岗或失业。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预计,“十五”期间,我国新成长的劳动力数量将升至峰值,加上现存的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城镇需要安排的就业人数将达到2300万人左右,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达1500万人。[8]同时,市场经济又是知识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社会更加需要知识与技能型人才,而社区矫正对象普遍文化层次低下,职业技能匮乏,加之社会上一部分人对他们持有疑心、抱有偏见,使他们参与社会就业的竞争能力大大下降。面对这样的就业形势和安置压力,如何保障矫正对象的生活、就业等等将是非常艰巨的难题。
社会公平正义心理和现实企业的效益也使矫正对象就业存在巨大阻力。虽然有关政策和社会舆论积极倡导要求矫正对象可以在原单位工作,[8]但是许多社区矫正对象原单位效益并不好,待岗人员本来就多,再加之有的单位还有安排刑释解教人员的任务,相比之下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方面存在明显弱势,原单位大多数难以解决其就业问题。另外,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24条第四款规定,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无疑又增加了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的难度。
(三) 帮助保护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社区矫正经费应含三个部分:一是政府矫正机构的基本费用,包括办公机构设施筹建费用、矫正工作基本设施费用和运作费用、公务员工资、志愿者培训费用、志愿者及社会工作者的交通或误工补贴费用等;二是非政府矫正机构的部分运作费用,含民间组织和官民协作的非企业性质社团组织的部分运作费用等,如上海市的新航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参与社区矫正服务工作;三是矫正对象专门帮扶机构的费用。如,在部分试点地区拟筹办的“中途宿舍”、“过渡性就业基地”等的运作费用。[9]后两项费用中大部分费用将用于矫正对象的职业技术培训、就业指导、心理矫正以及生活、居住和疾病医疗等必要的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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