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 凸现社区矫正的人性关怀/高汝成(8)
(四)落实经费保障。
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的费用要低得多,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不需要为社区矫正增加拨款。国家应把用于社会矫正的款项直接划拨给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再由矫正领导机构划拨给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限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我们不能与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投入相比,但国家给社区矫正事业投入一定的资金还是十分必要的。形成以政府经费来源为主体,社会赞助和募集为补充的格局,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再逐步实行全额保障。
由《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由此可以推定,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应当由地方政府出资救济。
无论是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小规模运作,还是今后理顺体制以后的大规模正规运作,社区矫正都需要国家预算解决经费的主要部分,但是限于国家财政的困难,考虑社区矫正环境的有利条件,建立多渠道社会筹集资金机制也是一条很好的途径,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的人、财、物资源也是社区矫正的一大有利条件。要在打破县(市、区)级政府在矫正罪犯问题上“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现状上做文章,要把犯罪率与地方的经济处罚挂钩,对矫正罪犯的成本进行量化,确定相应的基数,建立罪犯矫正教育改造基金,用于对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的财力支持。
(五)矫正对象帮助保护制度的法制化
我国对刑释解教人员有一定的政策扶持,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政策尚属空白、形势严峻。许多国家重视出狱人保护立法,修订或新立了一系列出狱人保护的法规,如美国的《社区矫正法》等。[14]有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单行法规,如日本的《更生保护事业法》。[15]各国对矫正对象的帮助和保护的规定有的较为明确、具体、有的较为原则、含糊,但多数国家比较一致地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矫正对象帮助与保护的内容;二是社会有关方面帮助保护矫正对象的任务;三是帮助保护机构及其职责和经费来源。我国有必要在即将立法的社区矫正法中制定专门的矫正对象保护规范,明确规定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使矫正对象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以立法形式推进社区矫正对象保护机制的完善。其实,现在出狱人的保护与矫正对象的保护存在诸多的相同点,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个别地区制定的有关出狱人保护方面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探索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从而为将来制定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