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物证技术的发展 (修改稿)/张旭(3)
秦朝时期,法医文书也已初具模型。《云梦秦简》中有记载:“爰书: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诣里人士伍丙,皆告曰:‘丙有宁毒言,甲等难饮食焉,来告之’。即疏书甲等名事关蝶背”。〔3 p.276〕由上可见,秦朝时期在审理案件时,已经相当注重和广泛使用各种司法物证,物证技术自然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三, 发展阶段:汉——唐
1、 汉朝
汉朝司法制度中对物证技术的发展有极大影响的是“春秋决狱”,以儒家的伦理规则中的“好”、“坏”来确定罪的有无、刑罚的轻重,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把主观归罪推向极端,势必造成许多冤假错案。同时过多地注重口供及主观的好坏,对物证技术的发展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当然,其间也并非毫无发展,东汉时期,我国第一部传记体断代史《汉书•薛宣传》有记“疻”“痏”(欧伤为疻,欧人成创为痏)等名词,“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与痏人之罪均”。东汉著作家应邵在《汉书集解》注:“以手杖欧击人,剥其皮肤,肿起清黑而无创瘢者,律谓‘疻痏’。”从这一检验律中,可见当时简单的法医检验初步方法已经成为物证技术的主要形式。〔1〕
2、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律学思想活跃,使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物证技术的发展。该时期,皇帝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还形成了死刑复核制度,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等等,一系列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得诉讼活动更加规范化,促进了物证技术的发展。
到三国时期,封建的司法制度日渐完备,司法物证检验对象也在不断扩大。其中,郑克著的《折狱龟鉴》记中有一个“烧猪验尸”的故事:
浙江省的句章县有一人家发生了火灾,丈夫被烧死。句章县的县令张举看了死者的尸体,特别是仔细检查了死者的口腔,见里面干干净净,便断定是妻子谋杀丈夫。那妇人不服,旁人也觉得她是无辜的。县令张举把众人请来,当场做了一个“烧猪验尸”的表演。令人把一头猪杀死,把另一头活猪用绳子捆好四脚。然后把两头猪扔进柴堆,点燃木柴。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众人察看两头猪,只见那被杀死的猪口中干干净净,而那被烧死的猪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县令张举对那妇女说:“凡是在大火中被烧死的人,势必在火中挣扎,口中要吸进许多灰炭。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断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那妇人听了不得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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