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物证技术的发展 (修改稿)/张旭(4)
此外,还有李惠(雍州刺史)用拷打羊皮寻找少量盐粒的方法,断清负盐者与负柴者有关羊皮的争讼。而且也出现了对字迹进行检验鉴定及对弹丸的检验。如《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魏的国渊出任魏郡太守期间,有人投匿名信诽谤朝政,太祖曹操十分恼火,一定要查出是谁干的。匿名信中有好几处引用后汉张衡的作品《二京赋》之内容。国渊请求把匿名信的原件留下,不对外宣露其内容,向郡属功曹(官吏)发现指示,说:“魏郡是个大郡,而且又是京城,但学识渊博的人却很少。我命令学派聪明颖悟的年轻人,派他们求师就学。”功曹选出三个年轻人,在选立前,国渊对他们说:“要学习未知的东西,《二京赋》是一部具有广博知识的书,世人却把它忽略了,能教此书的老师很少,可寻找能读此书的人向他求教。”十天后找到了一位能读此书的人,便向他学习。因而请他代写了书信,经与诽谤信中的笔迹进行比对,如出自一人之手。于是将其逮捕 审问,立即招认。〔1〕据《三国志•吴志》记载:孙权的长子孙登,有一次外出,突然有铁丸从他身旁飞过于是命左右随从搜查。见附近有个人手持弹弓,身带铁丸,便认定是他射的。此人不承认,随从们要动手打人他,孙登不许,叫人把方才射来的铁丸找来,将它和这个人身上带的铁丸对比一番,结果不一样,就把他放了。〔7〕虽然这种比对的方法很原始,但它是有文字记载应用比对弹丸判明真伪,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例,也可以说是枪弹检验的发端。
3、 隋唐时期
我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法典《唐律疏议》中的《断狱律》包括了对于监狱管理、拷讯囚犯、审判原则、法官责任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确定了审判回避制度,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证技术的发展。
《唐律疏议》吸收了秦汉以来物证技术的实践经验和发展成就,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物证技术。其突出表现,为在法律中对人命(凶杀)案件和伤害案件的检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唐律》规定,在人命和伤害案件中,检验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即尸体、伤者以及诈病者,即相当于现今的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同时,对伤害案件中“伤”的标准作了明确的界定:即“见血为伤”;以及各种伤害的分类:手足伤、他物伤与刃伤,并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如对损伤他人的眼睛的行为,凡“眇一目”的,处以“徒一年”;而“瞎一眼”的,则要处以“徒三年”。“眇”是“亏损其明而狱见物”;“瞎”,则是“目丧明全不见物”。两者损伤程度不同,所以量刑轻重也完全不同。而所有的伤势,都必须通过司法鉴定。也正因为如此,《唐律》对于检验人员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凡是检验不实的,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以故入人罪论处。这些规定,基本上都被后来朝代的法律所继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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