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物证技术的发展 (修改稿)/张旭(7)
从《洗冤集录》中可以发现当时在物证技术上的成就:
1) 一些主要的尸体现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2)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口吻、两颊及胸前有吐涎沫”。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等。
3)对机械性损伤的论述。本书依照唐宋法典的规定,将机械性操作明确区分为“手足他物伤”与“刃伤”两大类,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以及根据损伤位置判断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等。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枪杆),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干着要害处,疮口多不整齐。”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此外,本书还对中暑死、冻死、汤泼死与烧死等高低温所致的死亡征象作了描述,对现场尸体检查的注意事项作了系统的归纳。〔14〕
继宋慈之后,南宋时期《检验格目》、《正背人形图》的推行,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件创举,它不仅是检验制度科学化,而且还使检验程序得到公众的监督,加强了检验制度的公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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