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看司法改革/卢映西(5)
四、观念和体制更新是司法改革的关键
1、司法改革应当观念先行,破旧立新
我们要抛弃的第一个观念是法律虚无主义观念或司法工具主义观念。我们法院审理案件往往不以法律为准绳,而追求所谓法律外的效果。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往往忘记了法律规定,而是按照政策来审判。在法律与政策发生碰撞的时候,法律要让位于政策,把法律当成推行政策的工具。这些偏向应该在司法改革中得到纠正。在司法制度的目标取向上,我们要革除司法工具主义,确立司法中立观。
我国要实现司法公正,最为基础的一步就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就毫无权威。如果法官作出裁判可以不以法律为根据,可以引用法律外的依据作为裁判的理由,则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在实践中,这种远离法律至上原则的观念,极易导致法外力量操纵司法,“周案”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2、在宪法层面上加强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
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司法独立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是政治民主化和司法现代化的外部表征,它代表着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的时代走向。在宪法层面上加强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就是要强化司法的权威,使司法权成为可与其他权力相抗衡、相牵制的强大的司法权。强化司法权是所有法治国家的基本经验。现代法治国家建立的过程就是一个司法权威建立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制度依托就是强化司法权的宪法地位。
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个规定是目前我国司法独立的宪法渊源,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规定没有排除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政党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的可能性,因此这个规定还不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完整体现,所确立的只是一种不完全意义上的“准司法独立”。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观念的更新,我们希望将来修改宪法时,这一条至少应该恢复到1954年宪法的表述:“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此外,我们建议,取消省级及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法委员会对法院日常办案工作实行领导的制度,以保证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的法律得到各级人民法院的独立适用,防止某些地方党组织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下达各种指示作为“新的”判案依据,从而维护党的统一领导。
在司法机关管理体制上,建议采取垂直领导的财务、人事制度,司法权只有建立统一的垂直领导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摆脱行政权的侵蚀,保障司法独立的外部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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