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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司法改革/卢映西(6)

  3、实行法官办案的独立责任制

  在司法机关内部体制上,应当革除内部的行政化积弊,建立有利于法官独立办案的制度架构。这主要应当在两方面入手。一是取消各种对法官的行政性控制体制,使法官真正成为可以独立办案、敢于独立办案的超然的法官,这就是要在制度上保证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事要做。比如,确立法官免责制度,取消错案追究制,取消法官的层级制度,弱化法院的行政领导的职能,把他们的职权限制在法院的内部行政事务上,取消他们干预法官审判的权能,尽量弱化他们对法官升迁所起的作用。使法院的行政官员成为普通法官的一员,成为法官中平等的一员,而不是法官的领导。取消同一法院中法官审判权的不平等现象,实现同一法院中的法官审判权的平等。二是实行稳定的相对高的法官薪金制度(当然要考虑财力的许可),使他们不必为自己基本的生活而操劳。特别要取消各种将法官的收益与办案多少与质量相挂钩的激励制度。更不能采取以二审改判的比率为标准的考核与计酬办法。因为这只能摧毁法官的独立人格,养成媚上的恶习。而缺乏独立性是法官品质的致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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