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优先权的适用及其除外/罗亚海(8)
四、结束语
股权优先权制度的核心就是股东身份的继承问题,虽然这个制度的适用并没有限制股权物权最终归属,但是,股权优先权存在却是对股权物权权能的限制。因此,股权优先权制度的适用必须有领域克制,本文在通过对股权优先权制度存在理念的分析,认为股权优先权制度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是公法私法化过程的一项混合调整制度。在该制度的适用上要以股东是否违背上述“秩序原则”为标准。对于股东主观故意的转让行为,是对上述原则的违背亦或抛弃,应该坚持适用股权优先权制度,而对于因为“非目的”因素引起之股权转让行为,则要坚持股权优先权的适用除外。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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